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是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保障。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从完善再审审级、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程序两方面进行了完善。结合此次修改,《法制日报》记者专门就如何解决申诉难采访了有关民诉法专家。
“民诉法在2007年修改时就曾着力解决申诉难的问题,比如将再审事由具体化、明确申诉审查期间等。经过近几年的实践,申诉难得到了一定的缓解。”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民事诉讼法研究所主任、博士生导师肖建华教授说,此次民诉法修改主要是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对再审审级、再审事由、明确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再审的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调整。这次修改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一定程度上能进一步解决申诉难的问题。
“审判监督程序对于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草案对有关再审程序的修改,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申诉难的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潘剑锋教授指出,比如草案规定,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这能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增强法律监督实效,保障当事人权益。”潘剑锋说。
我国1991年制定的民诉法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也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2007年这一规定修改为原则上都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而此次修改为,涉及到公民之间的案件,既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是否该由原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这一直是有争论的。”潘剑锋说。
潘剑锋分析,此次民诉法修改主要是根据司法实务部门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作出的。第一,在司法实践中,基层以上法院,特别是中级法院的案子太多,负担太重,草案的规定能使这些法院的压力得到适当的缓解;第二,原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调查起来更方便,更利于发现案件是否有错误;第三,从方便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角度考虑,如果申请再审只能到上一级法院,对公民而言会有一定的困难。
“原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不能是原审法官,而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这并不影响发现案件审理中的错误。”潘剑锋补充说。
“这次修改对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作此修改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希望案件有所分流。”肖建华说。
肖建华指出,当事人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向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导致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为了减少积案,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根据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当事人对终审法院不信任,再审后仍然申请再审。这就造成了法院之间的重复劳动。
“我建议对法院可下交下级法院的再审案件也作出限定,即只限于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肖建华说。
就如何解决申诉难的问题,潘剑锋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将重点放在完善通常程序上,即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更多地保证判决公正、合法,减少错误、违法判决的出现,从源头上减少申诉案件。
“这才是根本的,不能本末倒置。不能只考虑问题出来后如何去解决,而应把重点放在防止错误的出现上。参照外国的相关做法也是如此,国外为防止申诉案件的出现,会设置严格的审理程序,尽可能地减少申诉案件。”潘剑锋说。
“审判错误会出现,而且问题也切实需要解决,错案应该得到救济。”潘剑锋认为,再审作为一种非通常的救济程序,门槛自然不能太低。如果一味地降低申诉门槛,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滥用申诉权的风气,不管有错无错都进行申诉。此外,如果很多正确的判决都进入了再审程序,会给法官这样的感觉,申诉都是没错的,这样反而不利于纠错。比如说,十件案子,九件有错,法官会觉得当事人申诉确实很有必要;反过来,一百件案子,只有三五件是错的,绝大部分是没错的,那会使法官产生一种成见或者偏见,以为申诉都是一些没有冤屈的人在无理取闹,会导致真正有冤屈的人得不到救济。
“一定要从最本源上认识事物的功能和属性,治本才是最重要的。”潘剑锋最后强调。
此外,肖建华建议草案增加规定,赋予案外人对确认之诉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如案外人有证据证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等法律文书所认定的事实或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判撤销。